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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長週強監守自盜 王林清萬字申訴揭千古奇冤


2022-05-10 时刻新闻 | 聽新聞 國語 | 聽新聞 粵語 【字號】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陝北千億礦權案”二審案捲捲宗被盜已經是匪夷所思,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法官王林清作爲原案承辦人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週強壹夥貪官汙吏栽贓陷害蒙冤判刑14年更是千古奇冤。

如今,王林清通過申訴書透露了當時被以“莫須有”罪名留置的細節,曾被蒙眼帶到小黑屋,不讓開窗,不讓見陽光,不許關燈,不許睡覺,不許看書,在這種留置措施下,心力交瘁,精神恍惚。但最終查無實據,被無罪釋放。後來又因“陝北千億礦權案”二審案捲捲宗被週強壹夥監守自盜而蒙冤入獄,目前仍在服刑中。

王林清之所以被判這麽重,原因是王林清實名舉報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週強監守自盜的問題,也觸及了中紀委書記趙樂際的醜聞。

王林清的申訴書中提到的程新文、杜萬華二人和週強都有着特殊關係。程新文是民壹庭庭長,杜萬華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與週強是大學、研究生同學,且多年來壹直交往甚密。程新文無論是擔任民庭副庭長還是庭長,都是在週強的斡旋和直接安排下才實現的。另外,週強的母親還是程新文的小學老師。程新文當副庭長是週強找時任最高院院長的肖揚辦的,週強來最高院後又提拔程新文爲庭長,週強與杜萬華及杜萬華的夫人胡澤君都是西南政法78級同學,且週強和胡澤君都是肖揚的門生。

王林清蒙冤入獄就是週強、程新文、杜萬華等壹夥人共同謀劃栽贓陷害的結果。人人都知道中共司法的腐敗觸目驚心,但最高法院高層如此膽大妄爲、徇私枉法、顛倒黑白、栽贓陷害仍然是讓世人震驚的。

以下是王林清2018年5月申訴書的全文。

我叫王林清,男,山東煙台人,中共黨員,身份證號碼XXXXXXX,現任職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法官。我匯報的主要內容是:週強院長指使院、庭領導銷毀他們幹預案件的痕迹,公然盜走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捲宗,併偽造了全套案捲,炮製出中國司法版“水門事件”。

下面以我承辦的兩起涉及礦產糾紛的案件爲例:

壹、審理”陝北千億礦權爭奪案”的遭遇

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下稱西勘院)與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糾紛壹案,2018年1月判決後,被中央電視台及國內衆多媒體廣泛報道爲陝北“千億礦權爭奪案”。這個案子還被媒體和學術界稱爲中央依法治國,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可誰又知道,這隻是壹個被人爲操縱炮製出來的噱頭,在審理過程中其背後權力與權利的博弈驚心動魄、黑幕重重,可堪載入中國法製史冊。

該案於2Ol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我是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論是程序適用還是實體處理,自始至終都由週強院長通過杜萬華專委直接操控,併採取先定結論再讓合議庭找理由的方式幹預案件審理。

2016年3月,合議庭經合議壹緻認爲,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之間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西勘院在本案中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已同意將探礦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凱奇萊公司理所當然應取得爭議煤礦的探礦權。我將上述合議內容形成合議筆錄,載入副捲。

2016年5月,週強院長罔顧《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明確規定,通過杜萬華專委強令合議庭將案件第二次發回重審。程序錯誤是司法審判的緻命傷,雖然合議庭成員都明確表達了反對意見,但無果。就在我硬着頭皮寫發回裁定書的時候,杜萬
華又突然指令暫緩發回,要求案件改判解除合同,併明確表示這是週院長的意思,被我當即拒絕。

2016年11月,杜萬華還要求合議庭針對該案分別提出叁種處理方案:維持、發回重審和改判,併且要求合議庭寫出這叁種處理方案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可能引發的社會效果評估。

之後,我形成了分析報告,經韓玫審判長簽字,呈報杜專委。內容是:杜專委提出的方案從法律上很難做到,最符合法律規定的作法就是按照合議庭2016年3月形成的處理意見全部改判。

2Ol6年11月底,在我正準備撰寫該案的判決書時,二審正副捲宗在我所在的東交民巷最高院本部辦公室離奇丟失。

丟失案捲屬於最高院重大事故,也會直接影呴我的壹生,我強烈要求領導將此事徹查到底,事發笫壹時問就層(呈)報杜萬華專委和週強院長。

讓我萬萬沒想到的是,事後我隻被告知:丟失捲宗的時間段,我辦公室門口的監控設備“壞了”。之後便不了之,至今沒有進行任何追查和追責。

我心理明白,這壹定是監守自盜,且與週院長有直接關係,因爲二審案捲中不但記載着他們多次幹預此案的記錄,還附有與他們意見相悖的合議筆錄,以及荒誕無稽的“叁種處理方案”。他們這是在銷毀記錄,爲實現不可告人的目的另起爐竈。否則,社會影響如此之大、被媒體如此緊跟關注的該案捲宗被盜,從哪個角度講,他們壹定會壹查到底,絕不可能姑息的。

基於案捲被盜的事實,我自己請求不再承辦該案,被立即批準。杜萬華指令新的合議庭重新製作了壹套正副捲宗。

2018年1月該案宣判後,合議庭成員孫延平親口對我說,最後判決的結果,她作爲合議庭成員,竟然沒有被通知參加過合議,判決內容更不是2016年3月形成的處理意見。這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

併且,本案判決書由杜萬華專委逐字逐句修改,雖然判決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但判決併沒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規定:“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判決生效後,當陝西省高院開始執行該案時,我院民壹庭主動提出了“本案判決沒有執行內容”的報告,週強院長批示後,我院執行局立即通知了陝西高院執行局。事實上造成了當事人的勝訴判決成爲了壹紙空文。

(壹)陝西省委、省政府強力幹預司法

2003年8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合作勘查合同書,對陝西省橫山縣境內大約280平方公裏波羅煤礦井田進行詳查和精查,併約定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者轉入凱奇萊公司,進行後期開發。

2005年10月,雙方共同完成詳查工作,勘探出近20億噸儲盤的煤炭資源。

2006年4月,在陝西省政府領導主導下,西勘院又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簽訂同壹煤礦的合作勘查合同書。凱奇萊公司隨後向陝西省高院提起訴訟。

2006年10月,陝西省高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併將爭議煤礦的探礦權判給凱奇萊公司。西勘院不服,上訴到最高院。陝西省政府應最高院的要求,緻函最高院施壓稱,“如果最高院維持壹審判決,將造成陝西省國有資產流失,社會不穩定”。

2009年11月,最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本案發回陝西高院重審。2010年,在陝西高院作出壹審判決前,陝西省政府召集包括省高院在內的相關機關和部門開會,併以陝西省政府文件的形式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據此,2011年3月,陝西高院在重審中改變了原壹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省政府2003年第21次會議紀要精神,合作勘查合同無效。凱奇萊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院。

在訴訟過程中,《中國青年報》於2010年8月2日以《公函發至最高法 誰在幹預司法》爲題發表特別報道,批評陝西省政府幹預司法,國內多家權威媒體跟進報道後,此案在法院係統壹時成了“燙手的山宇"。

該案起初由民二庭負責審理,之後又轉到我所在的民壹庭。民壹庭先後有兩位法官以不同理由提出了不予承辦該案的回避申請,最終庭裏確定由我承辦該案。幾個月後,合議庭審判長也提出了對該案的回避申請,不再擔任該案的審判長。

審理該案期間,陝西高院分管民壹庭工作的曹建國副院長帶領該院民壹庭庭長多次來我院匯報該案,併稱係按照陝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而來。據他們表述,陝西省委、省政府給陝西高院下達了死命令:務必要做好最高法院的工作,壹定要爭取把該案二審審理結果確定爲維持重審的壹審判決。他們還強調,其實他們併不願意來最高院協調
案件審理,但由於有省委、省政府的明確指示,所以不敢違抗,隻好奉命行事。

(二)最高院領導直接插手橾縱案件審理

2016年初,該案被確定爲多年未結必須當年結案的指標之壹。分管我庭工作的院領導杜萬華專委專門把我叫到辦公室,讓我詳細匯報了該案的案情、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我個人對該案的看法以及社會輿論反應等問題。他表示,這個案件標的額巨大,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社會關注度很高,要務必把好審判關。

2Ol6年3月,此案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我和合議庭其他兩位成員韓玫、孫延平就本案如何進行實體裁判進行了合議,併形成壹緻意見。我們認爲,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之間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西勘院在本案中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貴任;基於陝西省國土資源廳(2005)65號文實質上同意將探礦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的事實,凱奇萊公司應當取得爭議煤礦的探礦權。根據上述合議內容,我形成了合議筆錄,栽入副捲。

2016年5月,根據杜專委的指示,我將合議結果向他作了匯報。杜專委指出,這個案件非常復雜,即便合議庭意見壹緻,也要提交到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過了幾天,杜專委又找到我說,週強院長對該案非常重視,要求將此案再次發回陝西高院重審,且要在週強院長從英國訪問回來之前完成。杜專委還表示,將來發回重審後,可以電話指示陝西高院,由該院指令西安中院作爲本案的壹審法院,如此,即便將來再有二審,也隻能在陝西高院解決,從而可以避免把矛盾上交給最高法院了。雖然我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都表達了不同看法,但鑑於這是領導指示,也隻好服從。就在我準備撰寫發回重審的法律文書之時,又被告知先暫停處理。

之後,杜專委又要求本案判決解除合同,併說這是週強院長的意思,作爲解除合同的補償,判賠凱奇萊公司幾千萬元。我回復,首先從法律上本案不應解除合同,退壹步講即便解除了,西勘院也會按照陝西省政府的要求把價值千億的礦權轉讓給同樣是私營企業的香港益業公司,這家公司之前承諾在陝西建的煤轉化項目子虛烏有,併且還把這個項目倒賣了幾次,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陝西延長石油集團也是受害者之壹,杜專委沉思良久沒有說話。

2016年11月,杜專委又先後叁次專門要求合議庭成員及庭領導壹起去他的辦公室當面匯報案件的審理進展情況,每次匯報都特別強調,“不能作記錄,不能錄音,隻能靠耳朵聽,併嚴格注意保密,包括我老杜在內,誰洩露了秘密,就追誰的責”。

第壹次匯報,由我先把案件詳細情況作了匯報,之後又匯報了我個人的處理意見和合議庭的合議情況。杜專委詳細詢問了其他兩位合議庭成員,她倆均表示同意承辦人的處理意見。杜專委沉呤片刻後表示,辦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不能簡單地從法律上看探礦權是誰的,就壹定是誰的。

第二次匯報,杜專委又提出了發回陝西高院重審的可行性,讓我們分別談談看法。我當即表示明確反對,反對的理由主要是: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本案二審立案雖然發生在2011年,但民事訴訟法作爲壹部程序法,應當對所有正在審理的未結案件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本案不可能再次發回重審。此外,我還提出,本案二審從2011年立案距當時已過5年多了,如果再次裁定發回重審,且不說當事人是否滿意,對於最高院也會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合議庭其他兩位同志也都表示本案不宜發回重審。當然,也有個別讚同發回重審的,如民壹庭庭長程新文認爲,該案不適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且發回重審能使最高法院擺脫不好處理該案的被動局面。

聽完大家的發言,杜專委要求,合議庭要針對該案.分別提出維持壹審判決、發回重審和改判叁個不同的處理方案,併要同時提出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可能引發的社會效果評估。

之後.我形成了叁個方案的分析報告,經韓玫審判長答字報程新文庭長審核後,呈報給杜專委。該報告主要內容是:壹是本案無法維持陝西高院重審壹審判決;二是如果本案發回重審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叁是本案也不宜部分改判部分維持;四是本案最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就是按照合議庭2016年3月形成的處理意見全部改判。

第叁次匯報(2016年11月下旬),杜專委提出了處理本案的壹個全新的方案,即:合作勘查合同仍然認定有效,該合同繼續履行,但探礦權轉讓問題則不涉及。雙方訟爭的探礦權在本案中併不直接判給凱奇萊公司,由陝西省政府在二審判決後自己決定。如果在繼續履行合同中陝西省政府願意將探礦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那就任其轉讓;如果陝西省政府不想把探礦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那也是陝西省政府的事,與最高院無關。杜專委還表示,在此之前,他把上述叁個方案和這壹次他自己的新方案都向週強院長作了匯報,週強院長對他自己的新方案表示同意。

鑑於這壹新的方案是由分管院領導提出的,併且得到了最高法院主要領導的高度認同,所有在場人員均無人反對,紛紛表態同意這壹處理意見。杜專委要求合議庭儘快按照這壹方案合議併撰寫法律文書。

此後的事實證明,杜專委所說的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併非是他們的本意,他們的本意是解除合同。

(叁)案捲被盜於承辦法官撰寫判決書之時

作爲該案的承辦人,我對案捲保管負有第壹責任。我特意把該案壹、二審所有案捲排列整齊,單獨放在工作櫃中(未上鎖)。每次向杜專委匯報時,我都帶着二審捲宗(包括正副捲各壹本)以備能夠當場查閱案件情況及相關信息,以便當場回復領導對案件細節的詢問。

第叁次,也就是最後壹次向杜專委匯報後,我帶着二審捲宗回來,途中路過程庭長辦公室,他讓我進去併給我布置了壹些工作,之後我又帶着捲宗回到了自己辦公室,把捲宗放回工作櫃中。

2016年11月底,當我着手準備要寫該案判決書時,打開工作櫃忽然發現,厚厚壹搭子陝西高院的壹審案捲仍然堆放在原處,而最高院的二審捲宗(包括正副捲)競不翼而飛!

當時我立刻慌了神,趕緊把辦公室所有地方甚至犄角旮旯都仔細搜尋了多遍,均未發現捲宗。我認爲這件事情的緊急與嚴重程度非同尋常,立即向程庭長作了匯報。在工作中壹貫謹慎有加的程庭長則壹反常態,表現得出奇鎮靜,他讓我回去再仔細找找。回到辦公室,我叉翻了壹遍,無果,便向程庭長提出要求到杜專委辦公室去找找。程庭長答復我,他要通過杜專委的秘書謝勇向杜專委匯報壹下。過了壹會,我被告知,杜專委聽說我要去他的辦公室查找捲宗。極爲惱火,說是捲宗怎麽可能放在他那裏呢?第二天,聽說杜專委出差了,我又懇求程庭長與杜專委的秘書聯係,想再趁杜專委出差在外的機會,能去杜的辦公室看看。程庭長答應了。隨後,謝秘書打開了杜的辦公室的門,我進去翻找了壹會,還是沒找到。

情急之時,我突然想起,我院辦公區每壹層走廊上都安裝了攝像探頭,而我辦公室門口外正好有壹個。且距我辦公室十米遠的走廊儘頭還安裝了壹個。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壹般,我急急忙忙找到程庭長.要求調取監控錄像,查沿捲宗被盜期間的情況。程庭長讓我與保衛處聯係,保衛處答復,可以調取監控錄像,但失物人自己無權查看,隻能由庭領導本人看。當天中午,程庭長隻身壹人前往監控室調看了監控錄像近兩個小時,我壹直在他辦公室對面的會議室裏等他回來。他壹出現,我就趕忙詢問查看結果。他告訴我:在第叁次匯報完案件後,錄像顯示我帶着捲宗進過他的辦公室,不久又帶者捲宗回到我自己辦公室,然後我又空着手走出來,進了另外壹個同事的房問。但第二天監控設備壞了,因而無法查明捲宗丟失的具體過程。

(四)案捲被盜透露出的可怕黑幕

對於這壹結果,我的內心充滿了疑惑:壹是監控設施安裝不久,怎麽可能說壞就壞,而且偏偏壞得這麽具有針對性呢?二是我辦公室的週圍設有兩個監控,不可能同時都壞了;叁是我與程新文庭長共事10餘年,他處事壹直膽小謹慎,壹般情況下如果聽到捲宗被盜或者丟失這樣後果嚴重的事,他壹定會坐臥不寧、焦燥萬分,甚至會立即到我辦公室查看情況。然而,這壹次程庭長壹反平時積極主動的行事風格,表現得異常平靜,沒有絲亳的慌亂,隻是在消極被動地應付這壹事件。甚至捲宗被盜後的幾天,當我又去找程庭長要求追桽此事時,他才指示我庭廉政監察員王慧君安排幾名書記員去我辦公室查找捲宗,這些都與他平時對工作主動催問、追蹤跟進的風格迥然不同。四是案捲丟失事件,我們民壹庭幾乎人人都知遞,全庭的人都感到非常震驚!認爲這是公然對最高司法機關的藐視和挑戰。可是在第壹時間知道此事的杜專委和週院長卻至今不查、不問,還指示人做了壹套假案捲,這是對司法尊嚴的公然羞辱。

我個人斷定,案捲丟失.壹定是內部人員監守自盜的結果。

首先,盜竊者目標明確、用意明顯。壹審和二審捲壹同存放,卻隻丟失了二審捲。二審捲是最高院的訴訟捲,共中記錄了合議庭對此案合議意見的筆錄、領導過問案件的記錄說明以及報給領導審閱的該案擬處理意見等內容。二審捲丟失的後果是:l、對領導過問案件的行爲無從查證,無法全程留痕;2、二審捲丟失,不涉及壹審法院,補捲的操作在最高院範圍內即可完成;3、此前有悖於領導意圖的合議庭意見全部消失,給日後案件審理另起爐竈創造了條件;4、案捲丟失,作爲直接責任人本人自然不再適合擔任案件的承辦人;5、此事對依法辦案的合議庭成員及民壹庭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對最高院的全體法官都是壹個暗示:對領導的指示,法官斷案時必須言聽計從,否則會麻煩不斷。

其次,盜竊行爲铤而走險、不計後果。在最高院封閉的環境內,盜捲行爲後果嚴重,且必將敗露。敢於铤而走險者,應當是能夠把控結果的人,而且作案團體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壹定非常密切。杜專委與週強院長是大學、研究生同學,且多年來壹直交往甚密;程庭長無論擔任民庭副庭長還是庭長,都是在週院長的斡旋和直接安排下才實現的,且週院長母親還是程庭長的老師。

如果捲宗被盜與週院長無關,他壹定會將此事徹查到底,絕不會這樣不了了之。

院領導中,隻有週強院長對本案多次提出毫無底線、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理意見;杜專委則事無巨細地向週院長匯報,合議庭成員都很清楚。在承辦法官對案件終身負責這壹司法責任製“緊箍咒”束縛下,作爲承辦人,我對院領導明顯違法的處理意見依法進行了記錄併進行了力所能及的抵製。隻不過我做夢也沒想到,他們如此膽大包天,手段如此陰險狠毒,直接釜底抽薪地把案捲給偷盜了。

(五)領導指使偽造案捲

由子丟失了捲宗,我本人不宜再擔任該案的承辦人,便主動要求回避,請求庭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庭領導當即向杜專委匯報,我的請求很快被批準。沒過幾天.我就聽說庭裏安排合議庭另行補訂了壹套二審正捲和副捲。至於是如何補訂的,補訂進去的內容都是些什麽,因爲我不再是該案的承辦人,所以也就沒有具體去過問。

案捲丟失的謎團始終沒有解開,儘管這個案件我不再承辦,但我始終關注該案的進展。

2018年1月此案宣判後,孫延平親口告訴我,最後判決的結果,她作爲合議庭成員,竟然沒有參加過合議。

陝西高院剛剛開始執行該案,最高法院民壹庭主動提出了“本案判決沒有執行內容”的報告,週強院長批示後,我院執行局隨後通知了陝西高院執行局.這種掩耳盜鈴的作法,與之前想通過發回重審把矛盾轉移到陝西省政府的意圖,形成鮮明的對比,其背後不可告人的目的
昭然若揭。

壹場長達12年的曠日持久的糾紛,壹起被煤體廣泛關注的案件,壹份被烙印了保護產權標簽的判決,就這樣在“勝訴”的名義下,被司法裁判者的上司以娴熟高超的技巧化成了壹紙空文,不僅實現了長官意志,而且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審理山西某礦廠出資權益糾紛壹案的遭遇

在第二起案件中,當事人意圖通過重金賄賂我,被拒之後我院紀檢組幹部直接出面過問案件;袚我再次拒絕後,個別領導幹部竟假公濟私,採用紀檢手段以洩私憤,直接對我打擊報復陷害。

(壹)當事人圖謀向法官巨額行賄

2012年,我負責審理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採礦廠出資權益糾紛的二審案件。原審被告方王永安曾托多人向我說情,懇求我儘可能多維護他的利益,併明示可以給我幾千萬元好處,我當即拒絕。

(二)最高院紀檢幹部違紀插手案件

不久之後,時任最高法院紀檢組辦公室主任闫長林(已退休)通過時任我庭副庭長程新文,指示我到闫的辦公室匯報該案。我當即心生疑窦,紀檢組同志怎麽會幹預司法呢?迫於無奈,我還是到了闫的辦公室,向他匯報了該案的基本事實、審理過程及擬處理意見。

闫聽完匯報向我透露,我院某領導(他未透露具體姓名)也非常關注此案,希望我能多考虎王永安這壹方的訴求,儘可能作出有利於王永安的判決。我當場表態很難辦到,井告訴闫,王永安壹方的訴求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都很難站住腳;王永安爲達到勝訴目的,曾通過他人向我許以重金,已經被我拒絕;更爲惡劣的是,他還採取誣告陷害的卑鄙手段通過公安機關將王見剛抓捕入獄,逼迫其在獄中寫下同意轉讓採礦廠的承諾。

闫聽完情況匯報後表情冷峻,委婉地勸我:“妳書讀得太多了,都不懂得人情世故了,還是回去好好考慮吧,不要太書生意氣。”

過了大概壹週,闫又打電話要求我再次去匯報該案。在他的辦公室,我再次明確告訴他,無法按照他希望的結果判決。

闫很不高興,再次讓我回去好好考慮,併讓我壹定要從多個角度好好想想,千萬不要魯莽行事。

即便如此,無論是在判決前還是在判決後,我都沒有“世故”地向闫報告案件的結果;二審判決後不久,王永安就給我打電話威脅我,要給我苦果吃,讓我走着瞧,併說他的案子很快就會到最高院給改過來。

我當時想,當事人大都會因爲敗訴而心情不暢,說壹些氣話大話無非就是發洩壹下心中不滿,何況我是依法作出栽判,沒有任何不廉潔的行爲,所以問心無愧,也就沒有把他威脅的話放在心上。

不久,我所撰寫的該案判決文書被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選中,刊登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成爲全國法院栽判文書的範例。始料未及的是,王永安的威脅遠不是語言上的恐嚇,反而壹語成谶,讓我面臨了人生的厄運。

(叁)    最高院紀檢組對我進行打擊報復

1、出動數十名法警違法抓捕。2013年,在最高法院下屬的人民法院出版社領導明確同意下,以出版社名義舉辦培訓班,邀請我爲部分地方法院授課,併許諾支付我相應的高額酬勞。我爲其中兩期培訓班提出了授課內容的具體建議,自己也進行了全天授課,獲得報酬11萬元。

2014年6月,我院紀檢組即以我參與舉辦培訓班併授課構成“非法經營”爲由,每天對我展開密集調查、訊問。

2014年6月17日上午,紀檢組傳喚我過去說明情況。之前庭領導已指派我17日下午去江蘇宿遷沭陽縣給江蘇省叁級法院法官講課,就“非法經營”問題說明情況之後,我請示紀檢組是否可以依約去外地授課,他們商議後回復我可以去。征得他們的同意,我於當天晚上到達沐陽準備笫二天講課。

就在當晚,時任我院紀檢組組長張建南(現退休)和紀檢組副組長何莉(現任我院監察室主任,正局職)在未經紀檢組會議討論的情況下以最高法院紀檢組的名義,給時任江蘇高院黨組書記、院長許前飛打電話,告知許前飛,我犯下了極其嚴重罪行,要求江蘇高院對我採取最嚴格、最緊密的抓捕行動,併要求派出大量司法警察協助,防止我逃跑。江蘇高院不敢有絲毫怠慢,許前飛在南京親自指揮,責令宿遷中院院長湯曉夫率領至少幾十名法警將我從賓館抓捕到沭陽縣法院院內予控製.我院紀檢人員對我連續審訊了壹個晚上,未有所獲。第二天,我院紀檢又派江蘇法院法警將我押回北京,關押在人民法院招待所,繼續逼迫我交待莫須有的問題,併採取不讓睡覺、恐嚇威脅的刑訊逼供方式。很快,全國法院係統都知道了我出了大事了。

2、徇私枉法對我採取強製措施。張廷南與何莉同樣在未經任何組織程序批準或同意的情況下,又擅自指令北京東城區檢察院反貪局對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他們甚至把我的所有銀行脹戶、卡號及財產線索全部調出,讓我交待每壹筆轉賬匯款的原因,試圖查出任何可能存在的其他違法違紀線索或者問題。查不出任何問題又不能因講課將我長期關押的情況下,他們隻好極不情願地把我放了出來。經過連續長達壹年多的調查取證,最終他們未查出我有任何違法犯罪和違反黨紀的問題存在。

3、收益上繳和紀律處分。對於我在培訓班中授課的11萬元酬勞,我院紀檢組責令我全部上繳,併稱其爲“非法所得”,但未給我出具任何收據;井以我違反規定經商爲由,擬給子我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的建議。2015年4月,週強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會議,通過了
給我上述處分的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受到處分之後,最高院於2015年6月才出台了《關於規範對外業務交流、接受採訪和社會兼職的規定》,開始規範對外授課、業務交流活動。在此之前,我院根本就沒有任何明文禁止的文件規定。

(四)抓捕是爲案件再審創造條件
給予我上述兩個處分的目標,是想查出我有經濟問題,進而推翻該案二審判決,以實現王永安及其背後利益集團荻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果然,如王永安所言,他的案子通過我院審判監督庭審判長於鬆波、審判員缇將該案提起了再審。再審中,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了該案,我作爲原審案件的承辦人匯報了該案,併且據理力爭,最終,審委會還是維持了二審判決,王永安仍然敗訴。

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後,審判監督庭應當作出維持二審判決的判決,令人疑惑不解的是,至今快叁年了,該判決還未送達當事人。

叁、我的壹點體會和希望

就我審理的這兩起涉及礦產案件的遭遇可以看出,當前司法環境併非時時處處風清氣正。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2年,從壹名農家子弟、地方基層法院法官走到今天,經曆了艱辛的奮鬥過程。在求學過程中,我不僅取得了商法學博士學位,還是金融學、經濟學的博士後,是目前全國政法係統唯壹的“雙博士後”。

我希望能以自己所學,爲實現習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貢獻自己的力量。爲此我儘己所能,恪儘職守,先後榮獲國家獎2次,部級獎勵14次,2013年,我獲得了全國法院“辦案標兵”稱號;2014年,被評爲中央國家機關
“五四青年獎章標兵”;2016年,被評爲首都第二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

作爲壹介書生,我隻求憑良心辦案,併無名利場上的野心和抱負。但我做夢也沒有想到,我的學養和堅持把自己“錯誤”引向不測之淵,就因爲沒有對領導唯命是從、沒有枉法裁判而遭受如此不公的待遇。

目前,陝西“千億礦權爭奪案”案結事未了,杜萬華、程新文知道自己惹下大禍,盜竊案遲早要暴露在陽光下的。轟近他們又慌忙開始“修補案捲”,併且還多次恐嚇我,言語間透露出對我的行蹤了如直(指)掌。壹想到案捲被盜,背後還不知道有多少不可告人的黑幕,壹旦事情敗露,我擔心他們栽贓陷害,故伎重演違法抓捕我,甚至有朝壹日幹出“殺人滅口”之事也未必不可能。

我希望紀檢、監察機關以案捲在最高法院辦公區離奇丟失爲調查切入點,深挖這壹卑劣行徑背後以權謀私、以權弄法的利益集團,割掉深藏於最高法院肌體上的惡性毒瘤,真正樹立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

謹緻
敬頌

匯報人:王林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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